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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申报期限改为36个月?不申报或将全额补税

继国家税务总局 17号公告严打“买单出口违规操作”后, 买单出口的灰色缓冲期或将被进一步压缩。

8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9月10日。


跟出口企业密切相关的内容摘录如下:

第五十条: 以委托方式出口货物,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办理手续的,由委托方按照本条规定退(免)税、免征增值税或者缴纳增值税;未办理相关手续的,由出口货物境内发货人按照本条规定退(免)税、免征增值税或者缴纳增值税

第五十一条:纳税人出口货物适用免征增值税的, 自报关出口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未申报免税的,视同向境内销售货物,应当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第五十二条:纳税人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适用免征增值税的, 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未申报免税的,视同向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应当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值得注意的是, 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是本征求意见稿关于出口业务最关键的内容

由于之前政策没有要求出口企业最晚何时申报,部分生产型出口企业因为进项税额不充足,存在大量出口报关单未申报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已 规定出口退税最晚申报期限

所有适用于出口退(免)政策的出口业务,在业务发生后(货物贸易出口日)的三十六个月内未按规定申报退税或者免税的都应按视同内销的方式处理,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目前实施条例 处于征求意见阶段,最终落地时间与执行细则尚未确定,但已经能看出政策趋势了,出口企业需重点关注进项税分摊准确性、退(免)税方式适用性及申报时效性,避免因操作超期或材料不全引发补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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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来源综合整理自跨境跨税通,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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