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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胶粘剂含易制毒成分超40%,触发管制红线

2025 4 5 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 1 聚氨酯胶粘剂 申报规格为“ PU 聚氨酯 15% 、甲苯 20% 、丁酮 10% 、丙酮 25% 碳酸二甲脂 30% ”,申报数量为 21000 千克,申报总价为 34650 美元,申报商品编号为 3506990000 经海关查验并经检测,发现上述聚氨酯胶粘剂中丙酮含量 33.31% 、丁酮含量 17.45% 、甲苯含量 20.3% ,该三项比例合计超 40% ,出口需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经计核,上述涉案违法货物价值计人民币 9.16 万元。

40%咋来的呢,来看下面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23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07年第23号 【发布日期】2007-05-16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商务部令2006年第7号, 以下简称《规定》)第七条所称的“混合物”是指: (一)含甲苯、丙酮、丁酮、硫酸4种易制毒化学品之一且比例高于40%(不含)的货物以及含盐酸比例高于10%(不含)的货物; (二)含上述5种以外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目录》所列的其他易制毒化学品的货物。 含易制毒化学品的复方药品制剂除外。
经营者进出口上述混合物,应当按照《规定》申请许可。 甲苯、丙酮、丁酮、硫酸、盐酸等5种易制毒化学品之一且比例低于上述规定含量的货物,不属于《规定》第七条所称的“混合物”。经营者进出口上述货物,无需按照《规定》申请许可。 经营者在办理通关手续时,应当如实申报易制毒化学品含量,并主动出示有关证件。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七年五月十六日 (信息来源:商务部 办公厅


这个规定的描述个人理解有一定的歧义,如果是含甲苯、丙酮、丁酮、硫酸4种易制毒化学品之一,且这四种任意一种的比例高于40%,这种毫无疑问属于以上规定说的混合物。

但是像本案例中提到的这四种易制毒化学品的含量都没超40%,但是合计比例超了,这种是否属于规定中所说的“混合物”,按照案例的处罚结果来看是算的,但是按照规定来看,又是是而非。


建议发布公告措辞严谨,避免因误解造成不必要的错误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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