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年 4 月 5 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 1 票聚氨酯胶粘剂, 申报规格为“ PU 聚氨酯 15% 、甲苯 20% 、丁酮 10% 、丙酮 25% 、碳酸二甲脂 30% ”,申报数量为 21000 千克,申报总价为 34650 美元,申报商品编号为 3506990000 。 经海关查验并经检测,发现上述聚氨酯胶粘剂中丙酮含量 33.31% 、丁酮含量 17.45% 、甲苯含量 20.3% ,该三项比例合计超 40% ,出口需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经计核,上述涉案违法货物价值计人民币 9.16 万元。
40%咋来的呢,来看下面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23号
这个规定的描述个人理解有一定的歧义,如果是含甲苯、丙酮、丁酮、硫酸4种易制毒化学品之一,且这四种任意一种的比例高于40%,这种毫无疑问属于以上规定说的混合物。
但是像本案例中提到的这四种易制毒化学品的含量都没超40%,但是合计比例超了,这种是否属于规定中所说的“混合物”,按照案例的处罚结果来看是算的,但是按照规定来看,又是是而非。
建议发布公告措辞严谨,避免因误解造成不必要的错误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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